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加强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确保税收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期限和方法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包括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亏损无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和方法
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纳税人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也可以依法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合法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及其他法定涉税鉴证业务。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可以将2005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5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同时进行并依法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但纳税人应按先填报第四季度申报表,后填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顺序进行申报。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各单位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业务培训。组织税务人员集中学习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明确相关业务及资料报送要求,保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顺畅;二是加强申报宣传。在申报大厅及相关科所将征收工作要点及申报要求以通知形式向纳税人明确,促进所得税年报工作规范、有序;三是加强纳税辅导。以局为单位,分别召开辖区企业纳税辅导大会,讲解相关政策,对于纳税大户,税收管理员要到企业进行纳税辅导。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度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对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今年各单位要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工作。对于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税务管理员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业务整理和检查核实,做好申报检查的书面记录,通过审核、评估、分析,为日常检查提供案源,对加强所得税检查和管理提出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对每一纳税户的资料进行申报审核,并根据申报审核情况如实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底稿》。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审核的户数
根据各区局、各稽查局的征管力量以及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量,市局确定今年各单位申报审核的户数:1.区局的审核户数。各区局须对全部汇算清缴的纳税户进行申报审核;2.稽查局的审核户数。根据各稽查局管户状况规定如下审核比例,其中第一和第二稽查局因管户最多,因此审核户数不低于全部汇算清缴纳税户的10%;其余稽查局因管户较少审核比例不低于全部汇算清缴纳税户的20%。
另外,由于宝安区局和龙岗区局所管辖的“三来一补”企业有其特殊性,今年市局同意两局继续暂不对其进行审核的建议。
(二)申报审核的方式
申报审核继续采取案头审核的方式,案头审核指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资料、涉税备案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以下简称“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原则上税务人员不下企业进行检查核实。
(三)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
申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审核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纳税人所报送的会计报表资料,主要审核申报表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涉税内容的主要差异,有关纳税调整的主要事项;审核纳税人2005年度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执行情况及各种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备案资料;审核与纳税人年度收入、资金、财产变动情况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缴纳情况。
(四)申报审核的重点
审核的重点包括:纳税人是否有与税务管理人员平时所掌握了解的纳税人状况有明显差异的情况;纳税人有无股权转让、财产转让、债务重组和股息分红等重大涉税事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纳税人及低于行业利润率的微利企业;纳税人已经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审批情况;中介机构查账报告所提出的意见及其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五)申报资料的受理及传送
现有的汇算清缴的申报受理程序不作修改,纳税人参照往年做法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资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征收的各区局(税务所);如果纳税人自愿将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附表资料等)直接报送给各稽查局的,则各稽查局应安排人员接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各对口区局和稽查局之间要按照高效便利的原则做好资料的传送和交接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汇算清缴规定按时进行年度汇缴申报的,按照谁控管谁催报的原则由各区局、稽查局分别负责对所管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纳税人以电子报税方式申报汇缴后一周内未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员催报。
(六)申报审核的程序
申报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由各区局、各稽查局制定具体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和方案;2.各区局、各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组织税务管理员负责对所管辖的纳税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具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底稿》(详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的要求认真填写,做好记录。申报审核工作通过《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的方式记载反映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情况;3.根据申报审核结果涉及补税的,须报主管科(所)长复审确定是否转入约谈程序;4.根据申报审核结果涉及退税的,按市局现有工作规程办理;5.税务管理员申报审核后,主管科(所)长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审。
(七)申报审核的时间
对于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自受理申报后2个月内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申报审核,由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是4月30日,因此各区局和稽查局对上述纳税人的申报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八)申报审核的后续管理
各区局、各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申报审核后,如发现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申报有错误的或者纳税人虽然申报正确,但是有少缴税款嫌疑的,应按照市局有关税务约谈的规程规定转入税务约谈。如果通过申报审核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可以按照市局有关税务检查规程规定直接转入税务检查。
(九)申报审核的档案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每一户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资料设置专户档案进行管理,将纳税人每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连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申报检查复核记录、税务检查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其中《审核评税工作底稿》要录入征管系统与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比对。
四、依法支持和规范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业务
对于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的税务代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应依法积极予以引导和支持,落实宣传辅导,为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的代理纳税申报提供必要的服务,但不得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同时税务机关应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行使监督、管理和检查权利。
五、做好汇算清缴的总结汇报工作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各区局、各稽查局务必须于6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分别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局,逾期报送的将按照市局有关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总结须采取正式发文形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布置工作,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和税源变动状况,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及创新建议;纳税人中介代理情况;落实纳税服务情况及经验、问题;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及经验;对亏损、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等。
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工作总结,各区局、各稽查局应于7月15日前单独以正式发文形式,分别采取书面和电子文档向市局报送专题总结报告。
六、汇算清缴的考核工作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各区局、各稽查局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对每一单位的汇算清缴纳税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包括企业汇算清缴的申报率和各局对汇算清缴的审核率等)将进行通报,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