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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253号
颁布时间:2006-04-17
税务登记分局,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局:
根据市委常委会专题会议精神,市局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1983年集体转业改编为我市国有企业的现深圳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在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凭身份证、失业证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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