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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办发〔2015〕114号颁布时间:2015-11-16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于11月19日下班前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陈辉(020-38352106)、何俊霖(020-3835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