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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2015〕114号颁布时间:2015-11-16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于11月19日下班前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联系人:陈辉(020-38352106)、何俊霖(020-3835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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