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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5〕935号颁布时间:2015-10-16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要求,我省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二、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
  在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之前,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分别提交清税申报,主管机关按照职责进行清税,限时办理,并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同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在国地税共享机制完善之后,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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