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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15〕492号颁布时间:2015-06-24
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21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