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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5]44号颁布时间:2015-06-12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问题。在税务总局公布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之前,各地暂停对由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局将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清理结果,统一开展我省地税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请各地做好与当地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的沟通解释工作。

  二、关于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编制问题。根据省编办部署,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清理完毕之前,请各地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函[2015]417号)第二点要求,仅对《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子项》(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或省市共同实施的事项除外)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填报。

  三、关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问题。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5]461号)要求,继续清理检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立即予以整改;对发现由省局负责的文件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存在与改革相违背 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相关部门反映,以便上下联动,共同巩固改革成果。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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