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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285号颁布时间:2015-04-17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国税局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出口货物函调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执行,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对本辖区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出口动态,科学测算出口退税计划,不断强化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三、强化管理,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一)加强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识别、推送、应对、反馈和考核,建立面向出口企业的退税风险提醒制度,积极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
  (二)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三)认真按要求完成出口退税指令性检查工作,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依法稽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齐抓共管”打击出口骗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统计,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做好工作情况总结及数据报送工作:
  (一)7月5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及《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时电子材料FTP至省国税局出口退税/2015年/检查/未退税款清理文件夹。
  (二)每月11日前,上报《出口退税退库情况测算表》至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送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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