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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颁布时间:2014-12-12
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取消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