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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37号颁布时间:2014-09-2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38号),《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粤财法〔2012〕31号),《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粤财法〔2013〕30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