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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35号颁布时间:2014-09-1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