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4〕570号颁布时间:2014-09-04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4〕1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33号)。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42号)。
上述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要求和职责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和<税收业务分岗位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