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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15〕12号颁布时间:2015-09-25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不再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征收办法,相关政策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