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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8]10号
颁布时间:2008-02-01
桃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认定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的请示》(桃政[2007]2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授权([90]湘税地字第99号),经核实,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交通便利,工商业较具规模,人口较集中,已具备工矿区条件,同意你县桃源经济开发区为工矿区,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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