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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7]42号
颁布时间:2007-07-09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及营业税减征限额的确定
各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征限额,并将当地每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增值税退税核定限额、营业税减征核定限额及时报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幅度的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和幅度,按《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92号)执行,即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三、关于原福利企业的税收处理
对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年6月31日以前(税款所属期)实现的税收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税款结算手续。
四、关于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领导,有效贯彻落实“财税[2007]92号”政策规定,我省拟建立由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财政、民政及残疾人联合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也要相互配合,加强领导,密切与同级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和沟通,建立由税务部门牵头的本级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税务部门每半年将执行“财税[2007]92号”政策的减免(退)税收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州)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我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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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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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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