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4号
颁布时间:2007-01-08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经国务院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了做好新政策变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级地税机关暂不受理2007年度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同时,各委托代征点代征车船税工作也暂时停止。
二、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到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按要求做好以前年度税款的补缴征收工作。
三、我省2007年度的车船税候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再组织征收。
四、各地要对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在纳税大厅及交通要道等地张贴通告,告之广大纳税人政策变动情况,确保新旧《条例》的平稳过渡和衔接。
上一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