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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6号
颁布时间:2007-01-1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负责抓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行动,全面做好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从200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部使用带税控码的货物运输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货运发票。各地要收缴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对其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于2007年1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2006年对运输业务采用全额定税。对定额内的运输业务,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在开具运输发票时,凭地税机关年初开出的完税证或完税证复印件,可开具税票,不再征收税款,只作备抵核销处理,并建立专户台帐进行管理。对超过双定征收额度的运输业务,应照章征税;对采取差额定税(亦即对不需开具发票的运输业务定税)的,应照章征收税款,实行一票一税。从2007年起,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实行差额定税方式,不再采用全额定税方式,开具发票时必须照章征收税款。
四、对于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税款包含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减免税的,年终结算时按照政策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办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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