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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5]33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湘地税函[2005]3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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