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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换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的通知
湘财农税函[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湘财农税函[2003]4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当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履行 职务,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农业税收征收检查人员的识别和监督,依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37号) 及《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便函[2003]10号)的有关规 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原我省自行制定的“农业税 收征收检查证”同时停止使用,并由县(市区)农税局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二、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竖式长方形式样。封皮采用黑色人造革制 作,上下合拢后规格为73mm×105mm。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 证”、“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及国徽图案。内芯采用400克花纹铜版卡,可分 别插入上、下封皮,规格均为66mm×95mm。内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工作单位、检查范围、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八位编码。我省字轨 为湘农税;八位编码中,第一、二位为市(州)编码,第三、四位为县(市区)编码, 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五至八位为持证人员的顺序。 四、农业税收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填写持证人所在乡镇农税所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农税局,职务为现 任职务。 (二)检查范围。统一填写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三)发证机关。统一填写“湖南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并加盖钢印。 (四)相片采用一寸彩色免冠正面近照。 五、换(发)证范围:市(州)、县(市区)农税局、乡镇农税所直接从事农业 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六、农业税收检查证由我厅统一印制、发放。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确定专人 负责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发放工作。领用证件的数量、时间以及持证人的有关情况要登 记造册。市(州)农税局从8月20日至9月30日统一持《湖南省农业税收检查证 发放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和领证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到我厅办理领证手 续。《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登记表》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登记,以市(州)为单 位装订成册上报,同时报送软盘一份。 附件:湖南省农业税收检查证发放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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