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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97号颁布时间:2003-11-18

     2003年11月18日 湘国税发[2003]97号   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的,税政、法规、稽查、计财等部门组成的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在县(市、区) 国、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管理局、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 础上,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为了做好国、地税的共同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 税、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 织、领导、协调工作。   省国、地税局应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国、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情况进行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国、地税局联系会议,原则上轮流主持。   (二)评定期。从2004年开始,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三)评定时间。县(市、区)国、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份; 市(州)国、地税局评定时间为6月份;省国、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7月份。   二、评定管理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 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 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国、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 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国、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   (一)税务登记情况15分。其中:开业登记2分;扣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 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帐号报告2分;纳税人认定 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上述7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 扣完违反项目分值。如开业登记未办,则应扣完整个项目的分值。   (二)纳税申报情况25分。其中:按期纳税申报率8分;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8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2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上述5个项目中,前4个项目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 扣分以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第5个项目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 本项目分值。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其中: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5分);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税控装 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上述7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 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   (四)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中: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欠缴 税款情况(10分);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上述3个项目中第1、3 项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第2项如纳税人当期(各税 种法定缴纳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税种)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扣 完本项目分值,并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如当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 税种)5万元以下的,按欠缴税额占应纳税额比率乘以项目分值进行扣分,直至扣完 本项目分值,但不具备评定为A级资格。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包括有涉税违法犯罪 记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3个项目。如有第1项目行为的 扣完20分,并一律评定为D级;如有第2、3项目行为的,每项每次扣5分,直至 扣完20分。   四、评定实施权限和程序。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国、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并 按照本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局审批,B、C、D级纳税人由县 (市、区)局评定和审批,报市州局备案。   (一)A级纳税人的评定应由县(市、区)国、地税局进行初评并共同签署意见 后逐级上报,再由省国、地税局共同审批。   (二)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系统内有两个征收单位共同管辖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其 流转税的征收单位为主、另一征收单位配合共同计分评定,如属于国、地税共同评定 的,再由国税或地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权限进行评定。   (三)国、地税共同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 一级国、地税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四)非国、地税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的评定工作由各级国、地税税务局按 照权限分别评定。   五、评定结果公布方法。   经省国、地税局审批的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由省国、地税局向社会公布,市 (州)国、地税局共同授牌。对评定为A、B、C、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主管 国、地税务局分别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其纳税信用等级。   各级国、地税局应共同使用统一的纳税信用等级标志印章(式样附后)。   六、实施动态管理。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 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局按 月通过书面形式交换信息来确定纳税人降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并由本次评定工作牵 头单位负责摘牌。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的A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 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由省国、地税局按年通 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定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并由本次评定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摘 牌。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已评定的B、C级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 行办法》第八、九条所列情形的,应每年由同级国、地税局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式,确 定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七、评定资料的准备。   县(市)级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基础和数据准备工作,对与评定纳税人资格 相关的征管数据和文书资料应在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整理并造册,为两年一 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略)    2、《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略)    3、《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4、纳税信用等级标志印章(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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