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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湘财农税字[1994]269号颁布时间:1994-09-20

     1994年9月20日 湘财农税字[1994]269号 麻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已由省政府转来我厅,根据国务院143号 令及省政府的批示精神,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征花生农业特产税,在生产 环节征收,税率为8%。征收花生农业特产税时应剔除原计税土地负担的农业税。其 他有关问题按照《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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