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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湘财税[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2003年9月1日 湘财税[2003]44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仍为每立方米3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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