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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2004年3月29日 湘国税发[2004]50号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7号), 做好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牵头主持和组织。各 级国、地税务局应在联系会议上对所有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比对,按照湖南省 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国税发[2003]97号文件的规定共同评定纳 税人的信用等级,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初评)资料(包括地税局单独评定 的纳税人资料)的归集、整理,分别上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2004年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是对属于评定管理范围纳税人 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 三、A级纳税人审批表的填写。上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中“纳税人名 称”必须按纳税人全称填写,原则上按照工商执照的企业名称进行填写。对于《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填写的信息不全、不准确的将不参加评定。 四、A级纳税人审批的资料报送。各地应严格按照条件评定A级纳税人,并按规 定的期限上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应于6月底以前将与地方税务局共同 签署意见并分别加盖局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 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A级纳税人的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于7月15 日前共同审批。 六、A级纳税人的公示。 1.公示的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25日起至8月10日。 2.公示的方式采取分别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利用办税服务 场所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公示,并应征求工商、质量监督等相关政府部门 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8月15日前将公示情况反 馈到省局。 3.公示的资料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七、A级纳税人的公告和授牌。经公示无不良反映的纳税人即可确定为A级纳税 人,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于8月中旬在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告并制作A 级纳税人称号牌匾;A级纳税人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授牌。 八、评定工作总结。评定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认真总结 经验,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等。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总结报告应于8月底以前分别报送省国家税 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同时报送《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见附 件)。报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应加盖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 九、评定工作要求。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纳税服务工作的一项重 要内容,也是国、地税部门首次共同开展的评定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联系,共同合作,精心组织,认真把握评定标准,使评 定结果切合实际,达到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目的,为今后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一个 良好的基础。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 应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附件:2004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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