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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03-01
2004年3月1日 湘国税函[2004]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涉外机 构的变动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市、州涉外 分局或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科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全 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在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过程中, 各地仍要严格按照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3]13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 程》(国税发[2003]12号)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确保数据和资料上报的 及时、准确。 三、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应加大审核评税力度,结合对企业审核评税工作, 将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历史资料相对照,并将发现问题的企业,按照性质分类,分别移 送审计部门和反避税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的质量。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相关报 表的质量和报送时间不仅是考核各地汇缴工作的主要依据,也直接影响全省汇算清缴 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地务必在6月15日前按照《规程》的要求,将汇算清缴工作总 结(书面)和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制成软盘上报省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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