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4]7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2004年1月17日 湘地税发[2004]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月定额计税工资由原800元上浮20%,统一调 整为人均每月96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3)
上一篇: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