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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发[2003]124号
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湘国税发[2003]1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 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建立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征管信息。既要防止出现 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还要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征 管范围的调整进行避税。对于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征管范围难以划分清楚 的,国、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不要单方面采取措施,应及时向上 级机关请示。具体问题,个案协商处理。对于地税局原征管的所得税纳税人,将主要 资产合股再新登记的公司,若改变征管机关将影响地税收入与财政经费挂钩提取经费 的,仍由地税局征管。以上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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