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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85]湘税二字第325号
颁布时间:1985-07-27
1985年7月27日 [85]湘税二字第325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 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中反映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缴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为了平衡税负,凡缴纳“三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都从一九八六年一 月一日起,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城市 维护建设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暂予免征。 二、关于新批建制镇的适用税率问题。 凡一九八四年以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都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城市维 护建设税。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定期减 征。 三、关于生产经营地与纳税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企业适用税率问题。 除批发代扣营业税的企业外,其他代征、代扣、流动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 纳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于市区与郊区范围问题。 市区与郊区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如情况特殊划分有困难,由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定。 五、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问题。 对鼓励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而退还的出口产品的产品税,不退已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 六、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征手续费问题。 县、市税务局对城乡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和农村零散税收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可以按规定提取分成收入,分成收入用于支付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的手续费和弥 补税务经费的不足等。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 征收的,故不应予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地、州、市税务局酌情予 以减免税照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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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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