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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三个文件的通知
[88]湘税二字第616号
颁布时间:1988-12-27
1988年12月27日 [88]湘税二字第616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和 [88]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营、集体、个人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对外 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贴花完税。 2.凡适用于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上级拨 入的、税后利润中补充的,职工入股以及社会集资入股的流动资金。 3.凡记载资金的帐簿已贴花完税的,在重新启用新帐时资金又没有增加的,只 需加盖戳记表明已征印花税。 4.凡从事生产经营的军工企业,无论是生产军用品还是民用品,一律要按规定 交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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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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