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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87]湘税二字第550号
颁布时间:1987-10-06
1987年10月6日 [87]湘税二字第550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水平,完善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业 务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船使用税停驶停航的退税问题 车船使用税是一种定期征收的定额税,除对因公安、交通部门命令停驶停航或报 废的车船,凭公安、交通部门证明,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多缴的税款在下期抵 缴或年终办理退税外,其他中途停驶停航的车船概不退税。停用车船,应坚持在征税 前申报,停征车船使用税;恢复行驶要申报恢复征税。其停驶停航或恢复行驶的征免 税时间仍按[87]湘税二字第627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小四轮”农用运输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我省《细则》规定对未列举的车辆应比照同类型车辆征税。“小四轮”农用运输 车应比照载货汽车按净吨位税额计征。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可给 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三、关于拖拉机为农业生产服务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拖拉机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对既为农业生产服务,同时又从事运输业务的,可 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按全年制核定扣除一定农用月份后计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收取养路(河)费的养路段、航监站的房屋、车船如何征收房产税和车 船使用税的问题 各级养路段和航监站,因其以养路(河)费为经费来源,报经县(市)税务局审 查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其所办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 税。 五、关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单位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的解释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免征“两税”三年的单位,是指原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 在一九八0年以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在一九八0年以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原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改为自 收自支的各级主管部门。 六、关于免税单位礼堂(会议室)出租收入征免房产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礼堂(会议室)在闲置时间临时性出租、放电影,暂不征收房产税, 但以经营为主的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房产公司的房屋,采取保产权、保租金,由使用单位维修或拆除重建如 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1、对房产公司仍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使用单位拆除重建作固定资产列帐的,按规定计征房产税;属于维修装饰不 增加使用面积且作生产经营费列支的不计征房产税。 八、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贸市场的房屋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属于临时性的棚、亭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构成固定性的房屋应照章征收 房产税。 用贷款建房,在还贷期间纳税有困难或新建初期租金收入微薄,纳税有困难,经 县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九、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租金计算问题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应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申报不实或借口未取 得租金的,可按同街同类房屋一般租金水平核定一个应收租金征收房产税。 实际租金收入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收入的货币、实物折价的总和。 十、关于学校办工厂和举办电大、业大、补习班的房屋征免房产税问题 学校校办工厂只对属培训学生的实习场地、以学生生产(修理)产品为主的房屋 免征房产税。 学校利用假期、星期天或晚上供电大、业大、补习班等学习用的房屋,其出租收 入免征房产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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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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