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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3]59号
颁布时间:2003-06-09
2003年6月9日 湘地税函[2003]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3]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以票管税” 的个体饮食业、旅店业,可按原定税额减征30%征收。”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 “以票管税”的个体饮食业、旅店业,其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原定税额的,均按实际应 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应纳税额低于原定税额的,按原定税额减征3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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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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