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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国税发[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3-31
2003年3月31日 湘国税发[2003]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通知》中所规定的税收减免适用范围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的。 2.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 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 业职工总数30%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创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 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 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 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外 的商贸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是指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新增加岗位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开发和新设置的岗位以及企业自然减员所空 缺的岗位。 《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 文件要求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审核认定的执行主体 1.审核认定的执行主体是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所属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3.中央和省属驻长“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服务局负责; 中央和省属驻长以外“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 责。 4.《通知》中所指的“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产权 多元化的认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予以认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向当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递交书 面申请; 2.填报《认定审批表》一式4份; 3.报送《通知》要求的材料; 4.企业认定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自收到企业报齐认定材料后,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5.颁发《认定证明》。 四、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并于2003 年6月30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 日起3年内享受《通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在2003年1月1日后 (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其生产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通 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2003年6月30日后,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 机关审核的企业,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通知》所 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五、《认定证明》的年检 (一)建立健全《认定证明》年检制度。 《认定证明》的年检,按照“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认定机构会同同级税 务部门负责。主要检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有无改变条件的情况(《通知》 中所要求的情况),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 门核准,继续给予享受相关减免待遇。 (二)年检程序。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做好自查自检。 2.企业向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1)《认定证明》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5)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报表; (8)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4.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收回其《认定证明》,不得继续享受减免优惠政 策,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 5.经劳动保障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核准: (1)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认定证明》副本; (2)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年检报告书》; (3)职工花名册; (4)工资报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在《年检报告书》上签注审核意见。 7.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工作结束后,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证机关)应会同 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发文或通告的形式,公布合格、整改企业名单,并将年检资料装订 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三)年检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年度经营及经济效益情况; 3.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安置就业人员情况; 4.企业财务、税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5.财税[2002]208号、《通知》所规定的要求。 (四)年检时间。 为便于及时公布年检结果,整理归档年检资料,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为年检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五)年检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仔细认真审查,及时 受理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并分批公布年检结果。 2.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 《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 要求,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 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全省通报。 六、《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式样 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由县(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发放和监 管。 2.《认定审批表》、《年检报告书》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统一式样, 由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 3.关于《认定证明》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__________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略) 2.__________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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