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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73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湘国税函[2003]17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7号)转发给你们。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所属株洲、湘潭、岳阳支公司,应按季向 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季度申报暂不就地预缴,待年度申报时一次接应纳所 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支公司《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结算补缴应预交的所 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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