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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68号
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湘国税函[2003]268号 长沙、常德、郴州、永州、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 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 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 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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