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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27号颁布时间:2003-07-08

     2003年7月8日 湘国税函[2003]227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已取消县(市)支公司(经营部,下 同)的会计核算职能,改由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加强税收征管, 同时考虑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县(市)支公司为市州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 关申请填报《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号和一 般纳税人资格仍保持不变。各市州分公司应将所属县(市)支公司名单在《税务登记 表(内资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项目中进行填报,报主管国税机关 备案。   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   各县(市)支公司增值税征收采取按2002年实现的应纳增值税在当地分月均 衡预缴,再由市州分公司按月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县(市)支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 收入统一由市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县(市)支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支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认证通过后,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县(市)支公司当月应预缴增值税=县(市)支公司2002年应纳增值税÷12   市州分公司本级当月应补缴增值税=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全部销项税额- 当月市州分公司统一核算允许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各县(市)支公司当月预缴增值 税合计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1.各县(市)支公司应于每月8日前按确定的增值税预缴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 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各县(市)支公司应将当 月成品油的销售数量、销售额、税额,填列《中国石化县(市)石油支公司成品油销 售情况表》(见附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同时将该《销售情况表》报市州分公司。   2.市州分公司根据各县(市)支公司上报的《中国石化县(市)石油支公司成 品油销售情况表》与市州分公司本部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后,连同《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2003年6月底以前各县(市)支公司多缴的增值税,由各县(市)支公 司自行消化。   三、关于发票管理   各县(市)支公司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仍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 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市州分公司对所属县(市)支公司调运成品油只作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   各市州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县(市)支公司为市州分公司所 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得税由市州分 公司统一向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其征收采取由市州分公司统一计算, 按比例分季预缴,省分公司按比例年度清算的办法。预缴比例暂维持现行规定不变。 省公司和分公司应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五、关于税务稽查   对市州分公司、县(市)支公司的税务稽查由各市、州国税局稽查局统筹安排, 可吸收县市稽查局的同志一起参加。各县市稽查局不再单独对县(市)支公司进行税 务稽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期),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中国石化县市石油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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