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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59号
颁布时间:2003-07-16
2003年7月16日 湘国税发[2003]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 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摸底工作, 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情况摸底表》(见附件),于7 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凡自愿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需自行购买 扫描仪,将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否则,不得 采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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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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