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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湘财(96)财税字第181号
颁布时间:1996-07-15
1996年7月15日 湘财(96)财税字第181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 [1996]43号)转发给你们,并确定我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 550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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