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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乡镇煤矿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45号
颁布时间:1996-05-04
1996年5月4日 湘价费字[1996]第145号 省煤炭工业厅、省乡镇企业局: 过来,我省乡镇煤矿管理费分别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部门收取。现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将乡镇煤矿管理费统一归口由煤炭工业部 门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按销售收入的0.5%收取管理费。原规 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幅度征收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乡镇煤矿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煤炭主管部门收到文件 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 关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 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不再收取乡镇煤矿管理费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 项目,停止其收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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