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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2-25

    1998年2月25日 湘财税字[1998]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连锁经营企业形式界定。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定, 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 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2)自愿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 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3)特许连锁(或称加盟 连锁)。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 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二、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1、对采取直营连锁形式并实行统一的店名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 价、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仍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连锁经 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对跨地市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采取在各连锁商店(商场)所在地按2%的预征率预征, 然后由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对在同一地市但不在同一县市的 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由各地市州国税机关按照上述原则决定。   各地应将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的直营连锁店名单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湖南省国家税 务局备案。   2、对自愿连钡和特许连锁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7]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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