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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09-29
2002年9月29日 湘财农税[2002]14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 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以下简称征收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财政农 税征收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征收经费,也不得从国库办理征收经费的退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依照下列标准(包括省征收机关集中部 分)按当年预计征收税款总额填制或汇总填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情况表”(附件), 以“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项目,编制征收经费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同时, 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 1.农业税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 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1号) 规定的4%编制。 2.农业特产税按我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4号)规定的15%编制。 3.耕地占用税按《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 号)规定的5%编制。 4.契税按我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湘财农税字 [1998]13号)规定的10%编制。 三、征收经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使用范围仍按财政 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92]财农税字第58号)及《湖南 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精神执行,具体包括:(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 费、各种账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 用。(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等费用。(3) 购置费。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大型办公用具的购置和维修及征收机关房屋修缮 费。(4)着装费。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用。(5)按规定 支出的征收人员(包括正式助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及有关补 贴。(6)代征单位的手续费。(7)直接用于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在征收经费中列支,支付标准按各级财政农税征收 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 的2%。 五、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省征收机关集中的部分由原“区分税种,比 例上解”改为“确定基数,定额上划”。市州的上划基数由我厅主要根据各地税源情 况、税收任务并参考1998年至2001年应上解征收经费平均额确定。具体数额 另行下达。集中的征收经费用于印刷农业税收票证、制作农税制服、支持农业税收征 管信息化建设、维护和更新农税征管专用车、培训征管人员、支付省直有关部门就地 占用税代征手续费及其他支出。市州集中征收经费的具体办法及开支范围,由各地自 行确定。 六、农业税收征收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 成本高,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征收经费,确保农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和 农税收入及时入库。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要单独设置会计账薄,及时核算征收经费 的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 查所属单位征收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征收经费及时纠正,并依照法律、法 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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