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木炭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湘财农税函字[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11-29
1999年11月29日 湘财农税函字[1999]8号 汝城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木炭是否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汝财[1999]20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省政府1994年第33号令)第八条的 规定,利用应税未税林木烧制的木炭属应税产成品,应折算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 业特产税。 此复。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晚稻农业税计税价格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