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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54号
颁布时间:2003-02-25
2003年2月25日 湘国税函[2003]54号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新颁布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重新明确 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程序。 (一)纳税人确有上述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届满 前,向县级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纳税申报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4.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资产负债表; 6.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二)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在十天内认真审查核 实,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件1)。 县级国税机关上报审批表时,经办人和负责人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 签署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市(州)国税局。 (三)市(州)国税局应在五天内写出初审意见,签名并盖章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省局在收到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按照《征管法》的规 定进行审批,并在五天内审批完毕,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附件2)。 (五)经审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放宽条件,不得 擅自进行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仍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 纳金。 为了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可通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网站,按照延期缴 纳税款审批软件的要求逐级报批。在软件尚未运行前,各地可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进 行报批,要求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列资料一套,必须齐全;省局将 先用电传的方式将“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先行通知各地,事后再按月寄送。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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