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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35号
颁布时间:2003-02-11
2003年2月11日 湘国税函[2003]35号 为了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管理,现 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重点,注意方法,讲求 实效,确保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商业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以及年审的审批权限是 否下放到县、市、分局,由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 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税收、稽查、征收等部门在年审过程中应加强配合。县(市、分局)国税局 在年审工作开展前,应与稽查部门衔接,将2002年内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 决定书》收集齐全。对经税务稽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审查其是否按规 定补缴了税款并正确地调整了相关账务。 五、税政部门与退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 企业的年审工作。在年审时要特别注意企业免、抵、退税款是否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处 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年审表》的相关数据是否填列齐全和准确等。 六、各地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等资料应严格进行审查,特 别注意年审表数据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涉及到应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年审补税通知书》(见附件1) 和《限期调账通知书》(见湘国税函[1998]233号文件附件2),并限期补 交税款。 年审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 查部门进行稽查。 七、对年审不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准许其抵 扣进项税额,并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对加油站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35号)的规定,暂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 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征税部门应将企业名单造具清册,并及时通 知相关退税部门。 八、各地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的同时,应一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省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誉等 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6号)的规定执行。对初 步评定为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各市、州局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以 正式文件并附上《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 件附件2)以及每户企业的《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上报省局 审批。在省局审批文件下达前,对这部分纳税人先暂按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待省局批准后再按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各地在上报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 对上年度已评定为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次未作为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报省 局审批的企业,要列出名单,逐户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省局。 九、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应在2003年4月底以前完成。 十、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年审的有关情况、年审中发现 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户数统计报表》(见湘国税函 [2001]41号文件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统 计表》(见湘国税函[2001]36号文件附件)于2003年5月底以前报省局 (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年审补税通知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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