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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湖南征管4.40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11号
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湘国税函[2003]111号 由于湖南征管4.30版软件已经升级为4.40版,其中,所得税业务也相应 进行了修改,在对原有格式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为了使各 地顺利使用4.40版征管软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 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 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的填报,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的通知》(湘国税局函[2001]141号)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湖南征管4.40版》 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50行 与第51行之间增加了“预缴比例”和“应预缴所得税额”,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湖南征管4.40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后、第16行前 增加了“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一栏,第42行的逻辑关系变为:第42 行=第14行-第1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行-第16行;在第 73行与第74行之间,依次增加“预缴比例--新增”、“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两 行,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 税成员企业填报。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于每季或每月终了后15天内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为简化征收,年度终了后不再进 行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对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额”, 并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作为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征收依据。 注意对“核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 按月缴纳,如果“核定应纳税额”是一个季度的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按季缴 纳。请各地尽快做好启用《湖南征管4.40版》的准备工作,使用的纸制报表严格 按照《湖南征管4.40版》的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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