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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实行税收优惠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湘地税发[2003]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立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配合全省防治“非典”工作,降低“非典”疫情对我省旅游、餐饮、 旅店、公交、个体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帮助这些行业克服困难,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2003]11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非 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实行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务(具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景点门票收入、 景区内客运和索道运输收入、旅行社下属的旅游运输车队的运输收入)、在2003 年5月1日——9月30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以下行业暂定在2003年5月1日——7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 策。 (一)凡实行查账征收、账务健全的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 交通运输公司,月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在50%(含50%)以上的,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月营业收入下降幅度在50%以内的, 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酌情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上对于 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相应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以票管税”的个体伙食业、旅店业、可按原定税 额减征30%征收。 (三)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按定额降低30%征收。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化办事手续,在“非典”疫情期间减免营业税在50 万元以上,减免城建税在5万元以上,减免教育费附加在3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 审批;未达上述减免税额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税局确定。 四、对于因受“非典”疫情影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 请,经当地市州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凡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 必须按规定提供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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