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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函[2002]128号
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湘地税函[2002]1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 8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确认。 二、对于各地已自行核销的死欠税款,要立即予以纠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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