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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湘地税发[2003]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除省电 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零陵卷烟厂、华菱管 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实行由中央和 省级财政分成外,其余原属省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按中央、省、市(州)、县 分享。经研究决定,现将省级企业(上述八户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 除的审批权限调整为: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上报省局审批。 二、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下的, 由市、州局审批。 三、县、市、区(分)局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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