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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93号
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湘财预字[1994]19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 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省级预算收 入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关于退税(不含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审批。 1.企业申退付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如省级企业所得税等),由企业向省 财政厅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省财政厅主管处室 留存),省财政厅主管处室审查核实后,按税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厅预算处,从 省国库退付。 2.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市县预算收入的税收,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企业申请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经省级中企机构审核批复后,由地 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当地国库按所退 收入的不同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省、地、县国库退库。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 应向同级国库及所属县(市)国库送交退库专用的印鉴章一套,以便国库审查。 四、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各地州市中企驻厂员机构要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编制 “退税月报表”(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中 企机构各上报一份。 五、各地州市县国库在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时,请按转发文件中的第7个问题 中的第2条办理。 六、对(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增加的预算科目的代号,省分库将另文下 达,在有关文件未下达前,各支库仍按原规定办 理。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 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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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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