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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县麻河口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73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湘地税函[2002]73号 你县《关于明确南县麻河口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南政发 [2002]1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 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麻河口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 3.00 2.30 1.60 1.00 0.50 0.20 (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按照你县南政发[2002]12号文件确定的 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麻河口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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