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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宁远县请求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函复
湘财农税字[1993]332号
颁布时间:1993-08-14
1993年8月14日 湘财农税字[1993]332号 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宁政请(1993)39号文件《关于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县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税率为5%。 鉴于生姜收益高,为平衡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凡种植面积达到一定 规模,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县市,均可报省厅备案后,由当地政府部门决定, 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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