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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粮食局关于放开粮食定购以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3]75号
颁布时间:1993-03-02
1993年3月2日 湘财农税字[1993]75号 从1993年1月1日起,全省放开粮食定购后,农业税征收结算工作将作出相 应改进,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除原采按政策规定可征收代金外,原则上不能扩大征 收代金的范围。农业税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入库,粮食部门(企业) 要优先接收,并加强入库粮食的检验,保证所征粮食达到中等质量以上。 二、农业税实行任务价与结算价分离,按中等粮食市场价结算。1993年农业 税的任务价,全省统一为每百斤稻谷22.1元,但实际结算价以县市为单位确定。 农业税征实部分,由财政按中等粮食市价确定农业税结算价,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 一季一定:农业税征收代金部分的结算价,由财政按不低于征收实物的结算价和保持 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税负平衡的原则一年一定。 三、农业税必须坚持留有余地的原则。农业税按市价结算以后,财政要承担一定 风险,为了保证农业税任务的完成,要建立农业税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于结算价高出 省定任务价的部分,由农税专项存储,用以调剂余缺。 四、粮食部门(企业)接收农业税实物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财政结算税款, 并解缴入库;逾期不办的,按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由县市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粮食部门(企业)接收农业税实物所发生的费用,仍按农 业税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负担,但不得随意开增支口子,增加财政负担。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粮食、银行、财政等有关部 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好粮食入库、结算报解、资金调配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农业 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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