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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委、财政厅关于执行湘经交[1990]135号文的补充规定
湘经交[1993]109号
颁布时间:1993-09-08
1993年9月8日 湘经交[1993]109号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费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挖 掘专用线运输潜力搞好专用线运输工作。组织专用线向社会开放,大力开展共用运输, 以扩大铁路运输能力,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执行省经委、省财政 厅湘经交[1990]135号文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各单位应继续贯彻执行省经委、省财政厅湘经交[1990]135号 文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办法。 二、调整135号文件中的关于专线办工作人员劳务补贴和奖励标准:将人均月 劳务补贴不得超过30元,调高为50元;人均年目标管理奖不得超过150元,调 高为300元。 三、专用线产权单位担负共用运输服务的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和目标奖励,可参 照专线办上述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分配所得的共用运输服务费中开支。 以上补充规定,请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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